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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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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4-15    点击:[]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7 年
7 月修订)》,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
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学校于 2020 年 3 月组织修订了《广州中医药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年 3 月修
订)》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0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广州中医药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20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章
选修与免修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第四章
辅修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七章
转学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十章
鉴定与考勤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三章

附 则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 2017 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
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
学生处审批。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
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处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
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健康、创业等个人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新生应
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申请由新生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同意、
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当于每学年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
经审批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
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年新生
报到结束前,按本细则第四十五条学生复学规定,复查合格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
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在 3 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通
过对报名表、新生录取名册、体检表、高考成绩单(含艺术考试、体育考试)、录取通知书、
高中档案、照片、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审核、对比、检测等多种方式,认真核实新生入学资格
和相关信息,对录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录取新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
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核,组织专家组,对艺术、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
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
具体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结果经学院报学生处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由学校卫生保健部门审核,学生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
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
院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请假逾期均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转学、退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学生处注销。
第七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选修与免修
第八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
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 4
基础课和专业课。
(二)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下称公选课),是指为
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可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本专业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所选课程经审批后,应按课程计划上课,参加实验,
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考试。
第十条 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
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对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3.0 的学生,可以多修读课程,由本人提出
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
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包括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时,如已修读及格
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或学分抵免,具
体请见《广州中医药大学课程学分抵免管理办法》。
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考核,考核无论是否及格,
成绩一律载入学生成绩单。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按零分或不及格记载,
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一门课程旷、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
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
的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凡擅自旷、缺考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
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前
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一、二周补考时间内进行,
具体请见《广州中医药大学本科课程缓考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补考、记载,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
1.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
由学校教务处统筹安排,集中进行;
2. 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重修,重修以一
次为限,重修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参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执行;
3.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安排补考、补做;
4.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在校期间一律不再安排
重修和补考,作结业处理;
5.补考成绩计算原平时成绩,最终考试成绩如实记载,但要在成绩中注明其"补考、重补
"字样,以示区别。
(二)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或重修,具体请见《广州中医药大学公共选修
课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第十九条 课程重修,按下述规定办理:
必修课、限选课课程考核不及格,无法获得相应学分时,须重新修读课程。课程只能重
修一次,重修须跟班修读,可申请免听。
(一)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首次修读课程评定方法计算成绩。重修后,该课程重修成绩如实
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备注栏中标注“重修”等;
(三) 重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参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补考;
(四)学生考试违规所受处分,自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执行。除开除学籍处分以
外,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12 个月的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经学院同意,方
可申请课程重修。
课程重修一般不单独安排,学生必须参加开课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应主动向
所在学院教学办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办理重修手续。
需重修已停开的必修和限选课程,由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安排。因病残等身体特
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卫生保健部门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
具的诊断证明,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可参加公共保健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二十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
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军训及社会调查等活动,且须参加有关考核。
5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换算标准:100 分≥“优秀
(A)”≥90 分, 90 分>“良好(B)”≥80 分, 80 分>“中等(C)”≥70 分, 70 分>“及
格(D)”≥60 分, “不及格(E)”<60 分。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和技能操作等。
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中期末考核成绩占 70%,平
时成绩占 30%。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
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鼓励老师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由知识考核转变为能力
考核,加大平时成绩的比例,注重形成性评价。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采用百分制的,90-100 分折合为 4.0-5.0 绩点,80-89
分折合为 3.0-3.9 绩点,70-79 分折合为 2.0-2.9 绩点,60-69 分折合为 1.0-1.9 绩点,低于
60 分(不及格)折合为 0 绩点;采用五级制的,优秀折合 4.5 绩点,良好折合 3.5 绩点,中
等折合 2.5 绩点,及格折合 1.5 绩点。
补考或重修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学分绩点为 1。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加权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课程学分绩
点数总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和所得的商。学生成绩单中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只计算专业培养
计划的必修课和限选课。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辅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
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 申办要求
(一)开设的辅修专业必须是我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二)辅修专业培养模式:跟班学习或独立开班;
(三)跟班学习与同级专业实施同一培养方案,需在同级专业计划设置的课程中遴选出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等,并加以标注说明;
(四)独立开班的辅修专业由开办学院制订培养计划,非医学类辅修专业计划总学分为
60 分、医学类辅修专业计划总学分为 75 分(粤价〔2012〕169 号),课程设置须符合教育部
最新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要求,并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课程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计划须经
教务处审定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修读对象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主修非医学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不可辅修医学学士学位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申请程序
(一)教务处每年将开设辅修专业的名称、专业培养计划、录取办法等予以公布;
(二)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办学院进行
资格审核;
(三)开办学院与申请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申请者辅修专业证书不作为相关资格考
试的凭据等情况;
(四)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开办学院办理选课手续。学生应根据计划安排、个人能力
等实际情况合理选课;
(五)报名结束后,由开办学院将申请辅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上报校领导
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缴费办法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修读费按所选课程学分收取,跟班学习、独
立开班的学费标准均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2〕
169 号)收费标准。其中,所需学分总数不得超过省物价局规定的学分上限。
(二)跟班学习的学生持教务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前往财务处缴纳学费;独立开班的
由开办学院、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
格。
(三)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一律不退还所交修读费用。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安排
(一)学习周期:以年为单位,跟班学习的根据个人学习进度而定;独立开班的一般安
排 2 年。教学管理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教学管理文件要求执行。
(二)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经由学校教务处下达,由开办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教学任务
同主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等对待,承认为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但教师课堂教学课酬另案
独立核算,不在每个学期的学校课堂教学课酬中核算。
(三)学生人数不少于 20 人可独立开班;不能独立开班时,学生可自愿选择跟班形式修
读,具体由开办学院负责安排。
(四)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独立开班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晚上或
假期。
(五) 开办学院于每学期末负责组织并指导学生选课,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录入学生的
选课名单。未经办理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的学籍管理由主修专业学院负责,但其有关辅修专业的选课、考务、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学籍管理由开办学院负责。
(二)免修与免听
1.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的,学生可以向
开办学院申请免修。
2.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学生不能免修,但学生可于学
期初向开办学院书面申请部分课时免听,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
该门课程学分。
具体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课程学分抵免管理办法》执行。
(三)辅修专业要求的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不可由主修专业替代,但允许与主
修专业联合实践、融合设计、合并论文答辩,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办辅修学院共同协调安排。
(四)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或学分不得冲抵主修专业必修课、限选课的成绩或学分。
(五)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也不影响学分绩点、
评优、奖学金评定以及保研等其它与主修专业直接相关的事项。
(六)成绩考核
1.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每门课程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须交费重修,重修
不及格可安排补考一次,重修只能一次。
2.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者,参照现行《广州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
处理。
(七)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中止其修读资格:
1.辅修专业修读中擅自旷考 2 次以上(含 2 次)或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学时者;
2.无论何种原因,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者;

3.无论何种原因,被退学者。

(八)学生无法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时,须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退修申请,经开办学院审

定同意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毕业、授予学位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一)学生辅修专业毕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
和学分才准予辅修专业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主修专业不能取得学位者,也
不能取得辅修专业学位。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完成辅修专业计划学习的学生,获得的学历学位证
书上同时反映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信息,辅修专业注明“辅修”字样,学习起止时间从入
学起计,至完成两个专业所有教学环节止。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上一律不加注专业方向信息,如学生需要,学校可另行出具方向学
习的相关证明。
(四)学生无法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但已修学分超过规定的 50%者,经学生申请,
开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五)未能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学习证明者,其辅修专业所得学分可抵作
主修专业的公选课学分。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鼓励创新创业,各专业实行弹性学习时间。除临床类专业外,提前修满规
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最少三年,在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
的学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一般最多为规定学制加两年。
第六章 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三年级及以上者;
(二)各类委培、代培、定向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三)艺术类、体育类考生,跨文、理科类别转专业者;
(四)跨高考录取批次转专业者;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六)曾转专业或转学者。
(七)在校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
业学习,无特殊理由转入学院不得拒绝接收。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经资格审核、初试、复试通过、公
示无异议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具体请见《广州中医药大学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章 转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转学申请表》、《广东
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转出学院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转出学生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
究决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学校对受理学生转学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
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
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文件同意转出。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及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教务处查验相关材料后,转有关学院。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而我校当
年在生源地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不接受申请。
(二)学院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经学校招生
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
记入会议纪要并报学校教务处。
(三)教务处接收各学院拟转入学生材料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根据校长办公会决
议情况,公示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
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五)学校教务处在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进行转学确认操作,确认完成后学生办理入学

手续。未完成网上确认的,不得提前到学校就读。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在校期间申请创业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自愿申请休学,但应经家长同意。
第四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
过两年(含两年)。学期开始两周后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
程须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按缺考处理,已考课程成绩有效;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
校,也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
役后两年,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要附有医院
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后,发学生休学通知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备案。
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变更;
(五)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予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备案;因病在学期中或者学期末申请休学未能参加考试者,可在复学当个学期初持
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重新修读后参加考试。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带病休批文,复学前三个月在当地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定期复诊病历(至少每月一次,连续三次)及诊断证明,于复学期限前二周到学校卫
生保健部门办理复验审核手续;对于特殊病种(如结核病、心理疾病等)要提供专科医院的
检查、诊断证明(上述凭证均须原件和复印件),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者,由学校卫生保
健部门向学院提交复学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四)复学学生的培养方案和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个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两个学期
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但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均不计入不及格及总学分
计算;
(二)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限选课程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毕业规定总
学分数的六分之一者,经重修或重补已及格的课程不计入不及格学分,毕业考试、毕业设计
(论文)、毕业实习不计入毕业规定总学分数;
(三)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
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九)在学期间死亡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学生自感学业困难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在开学后前两周提出申请,经
学院、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转入同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照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
进行毕业审核,已获学分课程不再修读,已修读但未获学分课程未经重修者正常重修、已重
修且未获学分者可不按照第十九条执行,可再重修一次。转入低一年级的机会只限一次且不
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学院应在每学年审核学生成绩,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个月内进行书面告
知。学院有瞒报、漏报成绩未合格学生及未及时审核退学学生成绩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学院
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由学生提交退学申请,学院审
核,教务处复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学(九年制)长学制专业学生的退学条件
按照《关于长学制中医学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学院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形成意见
上报至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
退学通知书并送交学院,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教务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应当在领取退学通知两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而作退学学生,由家长或监护
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通知,学生可于收到退学通知起两周内申请办理肄业证书或学
习成绩单,办理肄业证书者须提交小一寸彩色证件相片 2 张,但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
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两周(含两周)不办理者,
注销其学籍,并取消其作为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鉴定与考勤

第五十三条
鉴定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
行考察,并对其操行进行评定。学生一般每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经师生民主评议,由辅导
员或班主任根据民主评议意见和学生平时的政治时事学习、政治思想、行为的表现,写出评
语,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放入学生档案。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
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毕业时,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
第五十四条 考勤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
习、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
者,以及某门课程未办理免听手续而不参加课堂学习者,一律以旷课论。
(二)学生实习期间,每周按五天,每天按 7 学时计。
(三)对于学校按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调查及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
学时计。
(四)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请假。学生请假时,病假要有医生
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
级审批。
1.请假不超过三天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超过三天且少于一个月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
3.因特殊情况连续请假等于或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4.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
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学生旷课为严重违反纪律之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课 25 学时(含 25 学时)以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 26-69 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旷课 70 学时以上的(含 70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旷课学时计算:未离校者,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擅自离校者按每天 7 个学时计,每周
35 学时,学生参加临床教学实习或毕业实习按每天 7 个学时计,每周 35 学时。旷课两天以
上,班长应立即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汇报,以便及时进行教育。
(六)考勤工作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每月一次向学生公布,每学期由学院
向学生处报告一次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
创造、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
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
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五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
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
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考试违规者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州中医药大学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
(所、中心)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院(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或专门会议讨论,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所、中心)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上报。根据职能由教务处作出处理意
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
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决定由学校行文公布,出具处分决定书,并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执行,除开除学籍处分以
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6-12 个月的期限,到期按照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由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所、中心)审查,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
15 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
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
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
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处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从德、智、体、美、
劳诸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内
容。
第六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并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
德、智、体、美、劳及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州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核确认,授予学士学位。
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修完并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的学生,由本人提前
一年向学院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学院领导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准予提
前毕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已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就业,应在毕业前一年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书,以便
及时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5+3”一体化、九年制学生在第五年本科阶段达到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在中国
高等学生信息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信息,并发放本科
学历学位证书。
学院审核本院毕业生毕业与获得学士学位资格,教务处复核各学院毕业生资格并上报校
领导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教务处在中国高等学生信息网和中国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注册毕业生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信息,学院将本院获准毕业同学的学籍档
案(包含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高本科毕业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籍表、成绩
单)移交至教务处。
第六十八条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学生按规定选课,但未取得毕业学分,可申请延长在
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
长学习时间:
(一)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二)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需继续修读辅修本科专业的;
(三)申请创业者。
第七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
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按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的修读,但有一门以上课程经重修、
重修补考后仍不合格且又未达到退学条件者。
(二)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未满足(一)、(二)条件,但未获得的学分(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在 5 分
(含 5 分)以下者。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五)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除外)。
(六)学生从入学起至毕业审核时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十一条 按以上规定只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向原学院申请修读课
程,获准修读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生可在同年内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学
位证书上的在校时间按结业证书上的在校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二条 本科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具备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本科)、毕业结论(毕业、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七)教育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十三条 学生姓名中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计算机的,学历证书宜用手工书写,电
子注册数据中生僻汉字用汉语拼音表示。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更改个人信息,须严格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
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
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从 2020 级新生开始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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